一、為增加行政行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務信息公開是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建設服務型政府;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設廉潔政府。
三、政務信息是指鎮政府及下屬各職能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在其經濟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鎮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政府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四、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務信息或者限制其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和利用政務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五、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規范管理和發展改革方面:鎮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城鎮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扶貧、優撫、教育、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重大城鎮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鎮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政府及其直屬部門領導成員的履歷、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五)重大決定草案方面: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六)政府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政府承諾辦理事項及其完成情況等。
六、下列政務信息免于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分割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確定是否是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經本級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可以暫緩公開;
(七)法律、法規規定免于公開的其他信息。
七、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廣播、有線電視等公眾媒體;
(二)政府信息???;
(三)縣政府門戶網站;
(四)政府機關設立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開公告欄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八、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及時公開政務信息。
(一)鎮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其他各類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制作、獲得或擁有該政務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九、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由鎮黨政辦公室按本制度組織實施,鎮紀檢部門負責監督。
十、政府機關實施政務信息公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黨政辦公室和鎮紀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三)公開政務信息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十一、鎮黨政辦公室會同鎮紀檢部門通過對政府機關的政務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加強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
十二、本制度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