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照《霍邱縣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鎮各部門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各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
各部門確定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稱保密審查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
(二)對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三)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等不確定事項進行申報;
(四)對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等;
(五)對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補救措施。
第五條 保密工作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各部門工作人員保密教育和培訓,指導和督促各單位建立、落實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二)受理各部門提出的確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事項的申請;
(三)開展保密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信息公開過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處或組織查處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條 各部門發布政府信息前應由信息提供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后,報主管領導批準。對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各部門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應增加確定信息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的程序。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其他要求,確定其是否可以公開,并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各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前尚未公開的信息,應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第七條 擬公開其他部門尚未公開的信息,應當經信息產生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擬公開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信息,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審查后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第九條 擬公開公共衛生信息、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統計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由機關保密審查機構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由保密審查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接到申請的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能否公開的批復。
第十二條 各部門未經保密審查,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或者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各部門未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的,由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發布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 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將信息發布保密審查納入本單位、本系統保密工作的重要內容。
保密工作部門應將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納入保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對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關于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鎮黨政辦負責解釋。